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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1、政府采购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类项目(指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执行。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
1、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年度采购预算在规定起点金额以上(含起点金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年度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3、采购单位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四、单位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2、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预算,采购单位编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并报区财政局核准。
3、采购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提供采购需求相关资料。采购单位实施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常财购[2009]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
4、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三方鉴证合同(或采购合同),把好履约验收关,并将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5、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及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采购款的支付与结算。
五、其他要求
1、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执行。
2、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及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相关采购信息。
请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可关注天宁区政府网站公告,或咨询天宁区财政局。(联系人:张伟刚;联系电话69660759)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