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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在外学习、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常务副区长受区长委托,代理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供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办公室副主任在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
十二、切实改进经济引导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开发区、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
二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工作制度。
二十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十四、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二十五、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程序,并按照“互联网+审批”的要求推行网上办理,加快构建“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的行政审批新模式,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二十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第七章 强化工作效能与行政监督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区领导批示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十三、进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对重大决策和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政令畅通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十四、完善区领导批示件的督查落实机制,区长批示件、区委转至区政府的批示件及副区长选取的事关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确定,组织督办,督查结果及落实情况须及时反馈至相关领导。
三十五、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工作联动响应机制,对区政府领导的分管工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职能科室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相互配合,高效有序地推进落实好各项工作。建立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响应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发事件,建立完善常态性的应急预案,落实到办公室分管主任及相关职能科室。
三十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
三十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三十八、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来信来访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信息;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区长组织调研、协调和讨论,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人武部、审计局、法制办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推进区政府近期重要工作。
四十四、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印发。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从紧控制、务实高效、方便基层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注重会议质量和效果。区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并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需报区长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四十七、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其它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有现场参观考察安排的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确有特殊需要会期超过一天的,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十八、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事先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并说明缺席原因,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点符号用法》等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等要求,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区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五十二、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其中,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五十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和市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
五十四、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正式办文前应报区长审批。
五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党派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坚持廉洁从政,区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六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和单位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一线的实情、检查决策政策的实效、探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招。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和工作人员。
六十一、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实行工作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需邀请市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的,应先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向上级请示。领导干部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长请假,并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区政府领导请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监察局,不定期对会议出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六十二、区政府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双重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六十三、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天政发〔2004〕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