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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食品安全和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要树立“不以赢利为目的,方便师生、服务学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宗旨。
第四条 学校食堂的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卫生、就餐自愿、营养丰富、质量上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食堂管理必须坚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卫生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有关卫生条例执行。
第七条学校食堂可采用学校自办和委托经营。学校要坚持自办食堂不盈利、委托经营食堂微利的原则。委托经营食堂每学年度盈亏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定期向学校师生公布。每学年不定期接受与学校三年轮审、离任必审等内审制度相结合的食堂财务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调研。
第八条学校食堂必须建立三本帐:(1)食堂财务明细帐;(2)银行日记帐;(3)现金日记帐。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具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九条学校代收学生的伙食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每月收缴的学生伙食费和教师伙食费入帐时应列具体用膳学生和教师名册作为附件(票据可单独装订)。购物及买菜,要求取得正式票据,由采购人员填制购菜清单,再由验收人员签字后才可报销支出,1000元以上的用支票支付。
第十条 伙食费支出范围中限于当月实际发生的粮食、菜金、佐料、工人工资等。食堂水电表应单独装表,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结算。食堂财务月结要求收支基本平衡,既无盈利、也不亏损,略有差额,于下月自行调剂,每学期末必须全部结清。
第十一条 对于中途不再用膳的学生要按实际用餐天数及用餐标准结算,退还伙食费,食堂必须在每周一公布一周菜单(食堂黑板及校园网上),并将菜单装订(一学期一本)。
第十二条 购物、买菜必须定场、定店、定摊,以免发生意外。学校应与定点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签订供货协议(对于全年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定点单位要在局指导下通过议标确定)并索取相关证件及资料,对货物质量、卫生、价格、送货时间作出明确要求。学校自办食堂的购物必须由食堂职工与采购人员一起参与,原则上要两人以上,物品由食堂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填入库单,保管员必须建立库存货日记帐,汇同发票记帐。每月结账时,必须将每周菜单附在凭证上。建议集中委托经营或者自主经营的食堂在常州市50家平价农副产品市场,通过正规渠道自主选择采购。学校只准使用留样冰箱,保证当天食材当天用完。不采购转基因食品。
第十三条 为了减轻食堂负担,原则上按就餐人数80-100人配一名食堂工作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的报酬一般不低于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学校食堂用工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学校领导班子的亲属一律不准在本校食堂工作,本校教师的亲属尽量回避。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对食堂管理的监测制度,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落实监督责任。对食堂饭菜的数量、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校长信箱、发放测评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膳食委员会定期对学校食堂财务进行审计,每学期在教工大会上公布经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采用委托经营形式办食堂的学校要严格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方可进入学校经营食堂:(1)经区工商、卫生部门批准具有合格资质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2)注册资金要达到50万;(3)聘有专业营养师;(4)聘用合格的食堂从业人员;(5)信誉良好,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学校在区教育文体局的指导下,全面调研审核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议标,选定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食堂采用委托经营的,必须符合相关委托经营的要求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须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费用结算等,作为合同的重要指标,并严格按契约办事。合同期限限定为一年,合同要报区教文局备案。
第十七条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应无偿提供经营场地、现有厨房设备以及学生、教师就餐的良好环境。经营者必须按A级卫生标准对食堂实施日常管理,应按《常州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常教计〔2007〕45号)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使用、管理学校提供的厨房设备。更新、添置厨房设备和对食堂内部改造装饰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经营者承担,并计入食堂经营成本。经营期间一律实行“零”租金,学校除收取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外,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费标准或菜肴价格,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学校享有对经营者的监督权、管理权、裁决权。合同期满后,学校有权根据食堂工作质量决定是否续签,经营者的投资风险自负。
第十八条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在签订经营协议时,必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原则上,委托经营时间以一学年为一个周期。在经营期内,经学校、家长代表、学生测评满意度达到学校测评考核标准的,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要根据经区物价部门备案要求制定学生午餐标准,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必备营养,严格控制好食堂的利润率。
第二十条凡对外集中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营者在食堂经营管理期间应根据《常州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在自己经营的学校独立建立食堂账,进行成本核算,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日常考核和监管。学生食堂成本支出包括主辅材料费用、用工费用等。经营者每学年度盈亏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定期向学校师生公布,每学年接受一次由学校聘请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食堂财务审计,学校教师用餐的费用要与学生的分开,同质同价,独立核算,严禁学校和教师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一条经区教育文体局同意,校内没有食堂,学生伙食经学校统一安排由校外餐饮企业提供配送,由学校按质优价廉的原则与餐饮企业确定价格,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回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用餐自由,不得向食堂经营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积极创建A级食堂,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食堂卫生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食堂工作的首问责任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保健老师是学校食堂卫生和营养配餐的第一责任人,发现违规行为,要首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材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发生,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文体局和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文体局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对学校食堂进行合同监管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督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和经营单位的资质核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凡是发现学校食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校长的行政责任,并且要严肃处理。
1、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的;
2、不给自带午餐学生提供就餐条件的;
3、不按标准收取伙食费的;
4、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发生食物中毒的;
5、家长和学生对食堂用餐情况反映强烈并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
6、学校放弃管理,以托代管的;或者经营者、管理者在食堂管理过程中谋取私利的。
凡是发现学校食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责令学校与经营者终止合同和不得续签合同:
1、经核实,委托经营单位资质不达标的;
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3、年平均利润率超过3%的;
4、食堂安全和营养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次数3次以上(含3次)的;
5、使用不正当经营手段,与校方有违规交易的。
6、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停业的;
7、乙方拒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社会声誉及财产损失的;
8、食堂服务及饭菜质量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差,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在委托经营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使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执行。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