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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天宁区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及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7〕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房发〔2016〕7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精简办事流程,增强服务水平,促进天宁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管理
天宁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审批业务统一由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收件、审批、发证,一站式办理,材料收件齐全后,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址:天宁科技促进中心(竹林北路256号)1472办公室
咨询电话:69661120
(一)规范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收件材料
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常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
7.项目核准批文;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工程施工合同;
12.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
13.商品房价格备案表;
14.施工进度横道图;
15.住宅能源消耗及节能措施;
16.房屋交付装饰装修标准;
17.物业管理落实材料;
1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9.分期申报许可的项目,已批房屋预售资金银行监管证明;
20.风险评估报告;
21.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2.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
23.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5.江苏省常州市新(改、翻、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
26.抵押银行同意销售证明;
27.预售资金托管协议;
28.其他材料。
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常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14.物业管理落实材料;
15.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表及公建配套设施完成情况通知单;
16.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17.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8.其他材料。
(二)严格执行预售标准政策
1.正常预售标准
市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非住宅商品房建筑结构封顶之后。
2016年7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多层结顶,小高层、高层建至三分之一。
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以上。
2.银行保函模式
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能够按规定出具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是指常州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出具的保证项目交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当商品房项目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逾期交付达6个月以上时,商品房合同买受人作为保函受益人可以就商品房合同全额价款标的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要求支付。选择银行履约保函方式进行预售应提供银行同意为该项目商品房买受人出具保函的证明。
3.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模式
根据《关于开展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的通知》(常房发〔2016〕6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3号)文件精神,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选择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售应提供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并将有关托管事项纳入该项目商品房合同条款。
第三方托管机构接受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委托管理的资金归集来源包括预售商品房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首付款部分是否托管由商品房合同买受人和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中约定;房屋按揭贷款部分原则上应全面进行第三方托管,并在商品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条款中约定。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毛坯房、成品房),托管资金总额度统一按物价备案均价40%的归集单价测算后进行归集。
毛坯房项目托管资金支付节点分为基础完工、主体1/2、主体封顶、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交付备案五个节点,根据支付节点,托管资金分别按照归集总额度的80%、60%、40%、20%、0%进行存留。成品房项目托管资金支付节点分为基础完工、主体1/2、主体封顶、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室内装修工程完成、交付备案六个节点,根据支付节点,托管资金分别按照归集总额度的80%、60%、40%、35%、5%、0%进行存留。
托管账户超出存留比例部分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的银行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按照预售资金的使用要求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
(三)加强预售项目风险评估工作
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前,由区房管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管委会、郑陆镇、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建设局,共同对预售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托管金额标准、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行政奖励及处罚、群众上访、投诉情况、涉及重大舆情以及已知的各类开发经营风险等情况,出具评估意见和建议。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可采取提高预售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等风险防范措施,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
(一)加强售楼场所公示。严格执行商品房售楼说明书公示制度,商品房项目售楼现场的售楼说明书公示位置应做到醒目固定(原则上应位于展示沙盘正面),售楼说明书内容应与预(销)售项目相对应,对应预(销)售项目的售楼说明书公示数量应满足顾客的查阅需要,现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10份。
(二)加强预(销)售房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10日内将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售备案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销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认定、登记、选号等各种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变相销售商品房。
(三)严格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期房禁止转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退房加价销售的形式变相进行期房转让。商品房预(销)售,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和《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2017年4月9日后网签备案的合同注销所涉房源统一在常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一年内,重新备案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四)落实相关住房交易政策。2017年4月9日后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确定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各项制度,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的调整周期不得低于2个月。毛坯房项目不得采取捆绑搭售、添加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对于区域风向标以及申报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等项目的价格申报,区价格、房管部门严格把控,会商一致并征得市价格、房管部门同意后,由区政府在确保完成区域调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出具书面意见,向市价格、房管部门报备。
(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联合执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