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乱葬散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乱葬散坟,坟主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觉迁出。对无主坟或未在规定期限迁出的散坟,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平整。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宁区范围内私埋乱葬、乱建坟墓,违者一律依法清理拆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已建成的公墓、骨灰纪念堂或集中安放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扩建。
四、对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将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