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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宁区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常发〔2017〕1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建立“不见面审批(服务)”体系,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加快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区级各部门全面梳理公布 “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暂不具备条件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全程公开、快递送达、网端推送、无偿代办”的方式开展审批,到2017年10月底前,实现80%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尽快实现“企业3个工作日内注册开业、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3550”目标,使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政府办事效率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网上全程办理。全面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基本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全程办理,大幅提高网上办事比率。推进审批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建设统一的公共支付平台。进一步优化简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开展网上监督评价、办理进度、结果实时查询。依托“12345”在线平台统一区、镇(街道)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监管平台,凡是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或网上咨询,详细了解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和其他相关事项。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政务办、区编办(审改办)、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二)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广“五联合一简化”联审联办机制(联合评估、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和区域评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实现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在开发区、镇(街道)全面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无偿代办,为企业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服务。
牵头单位:区政务办。
责任单位:区各有关部门,开发区、镇(街道)。
(三)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电子签章、签名的推广应用,推行规划设计图、建筑施工图、消防施工图、人防专项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卫生和通信基础设施图“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变传统的“人带着图纸跑”为“图纸在网上走”,有效解决 “多图联审”功能不全、部门审查信息共享不够和图纸运输、存储、人工盖章不便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压缩审图时限。
牵头单位:区政务办、区编办(审改办)。
(四)推进企业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证照联办”综合窗口,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前置(前改后)许可证、关联服务项目进行“一窗式”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证照统发、全程监察”的企业登记新模式,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拿照易开业难”问题。同步打造“一照通”营业执照,通过在营业执照版面上加载“一照通二维码”,实现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扫码即可获取该企业所有证照及其他信息。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办(审改办)、区政务办。
(五)清理规范涉建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编制涉建中介服务清单,实现所有中介服务事项、机构、收费等,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嵌入式公布。将清单内各类中介服务纳入建设项目办理流程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升项目建设效率。促进中介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进一步缩短时间、降低收费、优化服务。依托全市统一的收费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全过程监管。
牵头单位:区编办(审改办)、区发改局、区政务办。
(六)推行审批(服务)结果“不见面”送达。推行审批(服务)结果“两微一端”推送、快递送达、代办送达等服务模式,努力实现办事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三、相关措施
(一)全面梳理“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依据标准化行政权力清单,区级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全面梳理、规范和公开实施“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审批部门、项目(含子项)名称、办理要件、申请材料(含表单模板)、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具备网上办理的条件和要求等,接受社会监督。区级首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由区政府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建立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大数据为支撑,以综合执法为手段,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制度链为保障的严格有效监管体系。2017年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奖励举报、惩罚性赔偿、联合惩戒等制度,切实提高监管的效能。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做好各信息系统整合。区编办(审改办)负责“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的总体推进工作。区发改局负责牵头项目投资在线审批的改革优化。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支付体系。区公安分局负责户口办理、身份认定等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证照、“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及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相关工作。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列入区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和市县创业创新环境评价。建立“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督查制度,区委督查室、区审改办负责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督查工作,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要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加快推动改革落地。区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负责“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天宁区区级“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天宁区区级“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方式
审批部门
不见面事项(共14项)
1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网上办理
区市场监管局
2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3
一人公司设立登记
4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5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权力
6
养老保险费征缴
行政征收
区人社局
7
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8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9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公安局天宁分局
10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运输备案
11
联网单位备案
1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13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备案
14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备案
见一次面事项(共219项)
1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网上申请、现场办理
16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
17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8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9
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20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21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
22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23
撤销变更登记
24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5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2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7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
28
分公司变更登记
29
分公司设立登记
30
分公司注销登记
31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2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33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34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35
公司清算组备案
36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37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38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39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40
公司注销登记
41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4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4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4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4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4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7
合伙企业迁移登记
48
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
49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登记
50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1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52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53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54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
5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56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57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58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9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60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61
因合并注销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62
因合并注销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63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4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65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66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6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68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
69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
70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7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7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7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7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7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7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77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78
个体工商户补照登记
79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80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81
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核发
现场办理
82
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复查
83
计量器具许可证首次核发
8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85
撤封计量标准核查
86
复查计量标准核查
87
更换计量标准核查
88
新建计量标准核查
89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网上申请、 现场办理
90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证
9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9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93
食品小作坊登记
94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变更
95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补证
96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延续
97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注销
98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
99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100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101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行政奖励
102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103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104
拍卖活动的备案
105
合同争议调解
106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开展
网上申请
107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108
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09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网上申报、现场办理
110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区环保局
111
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许可证颁发
112
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许可证变更
113
排污费征收
114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115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生态市、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
116
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治理
117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网上申请、现场办结
118
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限期治理
119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20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的备案
区城市管理局
12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的备案
122
游戏游艺场所的延续
区教育文体局
123
游戏游艺场所的注销
124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现场办结
125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126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127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28
撤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129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130
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
131
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审查
132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租赁)审批
国土资源局天宁分局
133
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审批
134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135
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区司法局
136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137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138
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
139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补发医师执业证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40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医师多点执业)
141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142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医师执业注册)
143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注销医师多点执业)
144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45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放射诊疗许可遗失补办)
146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14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14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4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15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发)
1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1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15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5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5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档案审批
区档案局
156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档案审批
157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的表彰或者奖励
158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159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
现场申请、网上办理
区民政局
160
补领结婚证
现场即办
161
补领离婚证
162
结婚登记
163
离婚登记
164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65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66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167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68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169
烈士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
170
县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71
区级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7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区财政局
173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174
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区安监局
175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变更)
176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首次)
177
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变更)
178
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首次)
179
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变更)
180
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首次)
18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
18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首次)
183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区农业局
184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85
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
186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87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188
对水利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89
对湖泊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90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91
对水资源保护、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92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93
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
194
对防洪和抗洪抢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95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196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197
执业兽医师备案
198
公告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199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区民防局(政府办)
200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
201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202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备案
20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
区商务局(区级权限)
204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区编办
205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206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207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区房产管理局
208
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
209
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
210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211
业委会备案
212
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违法决定
213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214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网上申请、现场即办
2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现场申请、快递送达
216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
21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18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生申报、死亡注销、分户立户)
219
核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20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21
人口信息查询
222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223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224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225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226
单位买卖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
227
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备案
228
射钉弹备案
229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名录
230
开锁业列入名录
23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23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233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