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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下简称《指南》)、《市环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完善工作的通知》(常环委办〔2017〕7号)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常天政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宁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以天宁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天宁区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总面积153.93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术语与相关规定
1.畜禽:包括猪、鸡、鸭、鹅、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省农委、省环保厅2017年第2号公告精神,生猪出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的,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4.禁养区:指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5.适度养殖区(以下简称“适养区”):指在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推广生态养殖,可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6.限养区:指除禁养区和适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对畜禽养殖数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严格要求。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须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第四条 畜禽养殖区划分情况
(一) 禁养区划分情况
禁-1:雕庄街道、青龙街道、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天宁街道、兰陵街道区域范围内,天宁经济开发区与东青融合发展区范围内(北至北塘河,南至天宁区界,东至沪蓉高速公路,西至青洋路-龙城大道);
禁-2:区级骨干河道两侧各500m区域;
表 1 区级骨干河道情况表
序号
名称
河段长度(km)
范围
起点
讫点
1
北塘河
8.0
武城
三皇庙
2
新沟河(舜河)
6.7
江阴分界
石堰
3
三山港
0.8
郑陆镇边界
4
黄昌河
0.7
新沟河
市界
禁-3:京沪高铁以北,窑墩浜以西至郑陆-三河口镇区边界(含季子文化公园在内),焦溪片、东青片区行政区域范围;
禁-4:新沟河以东舜山以南(包括舜山)至市界、石堰山区域范围;
禁-5:青洋桥考核断面两侧500m范围;
上述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和搬迁。
(二)适养区划分情况
适-1:三河口村、梧岗村行政区域;
适-2:河丰路以西,舜平路以北,人民路以东,新沟村行政边界以南。
以上为二花脸猪适度发展区域,用于二花脸核心猪群养殖的新建、改建、扩建。2017年底前,该区域内有污染严重、无粪污综合处理设施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生猪、家禽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三)限养区划分情况
禁养区、适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实行总量控制,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规范审批程序,要求现有养殖户建设与之配套的粪污设施或可消纳粪污的农田,2017年底前,该区域内污染严重、无粪污综合处理设施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生猪、家禽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区政府是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区环保局、农业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郑陆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发挥属地责任,全面负责组织并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取缔工作。本工作将与生态补偿资金等惠农政策资金拨付挂钩。未能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的,按照《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将对镇、街道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2.区农业局负责全区畜禽养殖场的摸底调查,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按时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相关技术培训,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督查。
3.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区划定的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实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