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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编办联合下发的《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常发改【2016】1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天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天宁区实际,现制订《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将使用天宁区政府性资金的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环境保护、市政、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建设项目;区级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设施等建设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等类型建设项目都纳入到办法管理范围内。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共六个章节全面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批由区发改局统一扎口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2.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3.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由区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总规模及投资总需求综合平衡、统筹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下达。不在当年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审批和开工建设,当年度确需追加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4.区发改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管理,组织设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核算实施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执纪执法、廉洁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办理、无故拖延、效率低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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