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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第619号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21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87〕25号、苏财工〔87〕326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局职工请、休假制度如下:
一、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市、区文件精神,局职工每年年初填写《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并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科备案。局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个人带薪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局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请、休假程序。
1.请假:半天假,本人填写《天宁区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科备案;半天以上假,本人填写《天宁区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科备案。
2.休假:按照审批后的个人带薪年休假计划,本人填写《天宁区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科备案。
3.病假:必须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且医院证明需交综合科存档;如因突发事件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应当及时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科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补办相关手续。
4.婚假、产假、丧假必须凭相关证明,填写《天宁区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
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擅自休假,一律视作旷工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罚。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