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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宣传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9日上午,常州市物价局在市中心购物中心举行了“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条例》广场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为广大市民解读《江苏省价格条例》的背景和内容;接受价格政策政策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平价商店、教育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收费、价格违法举报等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价费问题,现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100余人次,免费发放了《江苏省价格条例》和《物价与民生》等宣传资料300余本,受到了市民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也为深化《江苏省价格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价格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我省依法治价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制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对于稳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发挥价格引导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深化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对价格行为进行立法,制定《条例》。
二是解决民生价格问题的需要。价格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休戚相关,群众对政府加强价格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通过《条例》立法,进一步完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行业价格的形成机制,切实强化其成本约束和价格监管的法律手段。
三是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需要。目前,我省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伴生的诸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价格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解决,需要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
四是我省对接国家价格改革新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去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些都需要通过对《条例》进行立法,使之相衔接。此外,需要把我省多年价格管理方面成功做法和有益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在对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自2012年启动《条例》立法,到今年颁布施行,历时4年。2014年6月,省物价局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政府审议,省法制办按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2月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审。会后,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会同我局先后6次对《条例(草案)》集中修改,并先后赴扬中市、南京市、溧水区开展立法调研,召集部门协调会听取省法院、省财政等15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价格条例》,表决结果为58票赞成,高票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共8章64条,总结了我省价格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了各方好的意见建议,分别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
(一)《条例》内容原则上不与上位法重复。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再重复,注重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增强操作性;《条例》既融入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规章的重要内容,也总结、提炼了我省价格工作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体现了江苏特色。
(二)坚持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条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去年10月出台后全国颁布的首部地方性价格法规,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价格的形成机制,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作为《条例》首要立法宗旨,进一步依法调整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条例》规定除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条例》在保障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一是建立了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价格公开透明。二是细化了明码标价、不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内容,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的价格行为的监管,适应新型业态监管的需要。三是细化了民生商品和服务定价行为规则的规定。
(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为了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条例》对政府的价格行为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作为政府定价的重要目标,使定价依据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二是完善政府定价程序,要求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确保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三是细化了定价听证制度,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二分之一”。四是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规范。
(五)改进完善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条例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加强价格调控、稳定市场价格的法定职责,增强价格调控的保障措施和效果。二是建立并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三是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等制度建设。四是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六)强化价格公共服务。《条例》按照价格调控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专设一章“价格服务”,对价格服务制度、价格政府信息公开、民生价格公布、价格争议调解、价格认定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价格服务相关制度提供法律依据,这有利于我省价格工作的拓展和改进。
(七)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一是鼓励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柔性执法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和收费单位。三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义务、违反规定促销、封闭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违法行为创设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