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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
(二)具体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察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开展相关考核检查、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监察系统标准化建设。
(三)具体做好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环保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具体做好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信访的调查处理。
(五)具体做好辖区水环境专项整治、全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和排污费征收相关工作,以及全区环境应急管理等具体工作。
(六)具体负责全区环境监察信息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城市长效管理相关管理工作。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