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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关于撤销
“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通知
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6〕81号)文件精神,根据《常编办发〔2016〕38号》通知要求,天宁区财政局下属的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的本辖区内政府采购职责划转至市政管办下属的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撤销,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区范围内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一律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原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撤销后,仍由天宁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管,主要负责拟订辖区内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管理和监督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管理;负责辖区内采购单位月度采购计划的审批与管理;处理辖区内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好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认真编制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和月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等内部工作机制,并按照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数据统计工作。
附:1、天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求
2、天宁区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要求
3、天宁区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一
天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求
一、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1、政府采购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类项目(指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号文件执行。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项目仍按《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
1、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年度采购预算在规定起点金额以上(含起点金额)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年度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3、采购单位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四、单位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2、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预算,采购单位编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并报区财政局核准。
3、采购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提供采购需求相关资料。采购单位实施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照常财购〔2009〕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
4、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三方鉴证合同(或采购合同),把好履约验收关,并将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5、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及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采购款的支付与结算。
五、其他要求
1、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执行。
2、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及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相关采购信息。
请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可关注天宁区政府网站公告或咨询天宁区财政局。(联系人:张伟刚;联系电话:69660759)
附件二
天宁区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要求
1、各采购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稿两份(采购单位和财政局各一份)、电子稿一份。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稿、电子稿表式可从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网站公告”栏下载。
2、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必须填列的项目为:(1)采购单位全称;(2)采购项目和具体名称,填报方式必须按《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的品目填列,包括编码和品目名称均要填列清楚,此项必须填报准确;(3)采购品牌;(4)规格型号;(5)采购数量;(6)采购单价和总金额;(7)采购单位联系人;(8)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9)对于非集中采购项目,可在备注栏注明所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3、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纸质)必须经采购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采购总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部门正职领导签字,采购总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由分管区领导签字。
4、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电子稿必须填列的项目为:(1)采购月份(只填月份,不填年份);(2)采购单位全称;(3)采购项目名称;(4)采购品目,填报方式必须按《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的品目填列,包括编码和品目名称均要填列清楚,此项必须填报准确;(5)采购数量;(6)计量单位;(7)采购单价(单位:元);(8)采购总金额(单位:元);(9)资金性质(单位:元);(10)代理机构名称(分散采购项目填写单位所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全称);(11)采购单位联系人;(12)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13)采购组织形式(填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附件三
常州市天宁区 年 月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
采购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采购项目计划编号(财政局填写)
采购
项目
具体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价
参考
单价
购置理由、
用途
预算金额采购
备注
合计
财政预算拨款
非税
收入
自筹
资金
市直拨资金
﹡
分管区领导审批意见
签章: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审核意见
采购单位行政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编报说明:
1、“采购项目计划编号”由区财政局统一编号。
2、“采购项目”栏:按本年市级政府采购所列目录分项目具体填列。
3、“具体名称”栏:采购项目的具体物品、服务、工程名称。
4、“品牌”栏:采购物品的品牌。
5、“规格、型号”栏:该品牌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如有两种以上选择的,请附说明材料。
6、“计量单位”栏:按台或套等填列,其中单位为套的,请附列构成“套”的具体项目。
7、“参考单价”栏:按一般市场价填列。
8、编制办公场所大修、改扩建及装饰计划时,以项目为单位。
9、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为区财政局留存,一份为采购单位留存。
10、自筹资金或市直拨资金请提供相关证明。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