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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各街道财政分局: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分局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保证镇、街道财政分局依法履行职能,管理好财政资金,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镇、街道财政分局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一、内部主要工作岗位不得重复兼职
1.财政分局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总预算会计;
2.总预算会计、机关经费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相互兼任;
3.出纳会计不得兼任票证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内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
1. 财政分局公章由分局长负责保管;
2.签发支票的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分管领导印章和财政分局长印章组成,财政分局长印章由本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分管领导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
3. 票(印)管理人员不在岗时,应将所保管票(印)交分局长,由分局长委托他人保管,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票(印)委托他人保管,严禁票(印)一人代管。
三、健全资金拨付审批手续
1.各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必须健全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2.镇、街道拨款,由用款部门上报用款申请,经分局长初审,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3.在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一般机关经费开支,须由经手人签字,分局长审核,镇、街道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资金。
四、严格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2.要严格按照现金开支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因私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3.出纳人员要按日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与主办会计办理现金结报时必须填写现金结报单。
4.出纳人员要经常盘点现金,确保账款一致,主办会计应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
5.支票领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出纳签发,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章。因故签发不能填写金额的支票时,须经分局长同意。
6.支票要按序时签发。经常检查签发支票使用情况。支票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
7.要按日序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发生未达账款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一致。
五、 规范票据管理,严格领销手续
1.使用的财政票据必须统一向区财政局领取,不得自行印制或外购。财政分局内部使用的有关票据严禁转让、发放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2.内部使用的票据,领用时必须经分局长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一套账只能按顺序使用一种票据。严禁多头开票,严禁收款后不开票,严禁开票后不及时收款和入账。
3.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专柜保管,建立票据台账,详细登记各种票据的使用、缴验、结存以及作废 、上缴、损毁等情况。
4.加强日常审核、检查工作。分局长必须定期组织对各类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种票据是否及时缴验,账证、账款是否相符。
六、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离职在三个月以上),应当办理会计人员移交手续。
2. 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在账户各余额栏签盖移交人私章,并应编制移交清册和汇集会计资料,履行移交手续。
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由分局长监交。
七、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1. 建立镇、街道财政分局内部审计制度。每个季度终了,镇、街道财政分局长必须组织分局内人员开展互查互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财政收支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票证管理和印鉴管理等。内审结束后,应填报《天宁区镇、街道财政分局内部审计情况记录表》,并写出内审情况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区财政局。
2. 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经分局长审定后督促相关工作岗位责任人及时整改。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