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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水平,维护决算批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区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常州市天宁区区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水平,维护决算批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渠道及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遵循“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和“谁负责部门预算、谁批复部门决算”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国库科牵头组织,财监科负责监督。
第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的基本流程包括决算草案的编报、审核、报送和批复。
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财政局国库科负责部门决算草案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衔接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汇总报送的区级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核,并汇总区级各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在审核中发现部门决算草案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区级各部门应该按照要求调整账务,并相应修改决算报表。
第十条 区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区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对本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级各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如因审计事项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事项所依据的财政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以及调整单位、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向区财政局国库科进行详细说明,并报送调整的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下发部门决算最终数据后20日内,由区财政局国库科向区级各部门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四条 区级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为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年度内收支结余情况、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和支出、政府性基金及“三公”经费情况。
第十五条 区级部门决算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各部门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具体办法由区级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