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请
求
分
类
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责任
部门
咨询
电话
备注
申
诉
决
对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卫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核竣工达标验收、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2、45、46条
政策法规科
69661716
对饮水卫生、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管理、消毒卫生、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爱国卫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服
卫生监督所
85357329
医
疗
纠
纷
1.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向医患矛盾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3.提起民事诉讼。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40、46、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2009年)第54条
综合监督与医政管理科
69661719
2.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1.可在当事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
第37、38、40条
3.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受理医、患单方申请,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20、21、22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2002年)第13条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苏高法审委〔2010〕16号)
计
划
生
育
1.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第44条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第9条
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科
69661717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1.传染病预防及控制
2.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12条
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81682337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1.一类疫苗反应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二类疫苗反应向生产企业申请补偿。
2.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第46条
2.《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规(疾控)〔2015〕2号)第15、16条
揭发控
告
1.举报违法行为,要求卫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向卫计执法机构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卫计部门执法所依据的各类单行法、《行政处罚法》
2.举报卫计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事项
纪律检查举报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局纪委
综合科
69661707
69661718
信
息
公
开类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可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第13、20、25、33条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意见建议和其他类
对辖区内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除外)
信访
《信访条例》第14、15、16、17、18、22、34、35条
《江苏省信访条例》第11、18、19、20、28、30条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