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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科〔2016〕0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天宁区经信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6号)、《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天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高效运作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专门用于为本办法项下的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承担有限风险补偿责任,资金池总额为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政府财政出资组成,并建立资金池的补充机制:
(一)安排500万元区政府财政资金,建立资金池,同时争取省级资金配套;
(二)根据“苏科贷”业务发展和风险补偿情况,由区政府财政出资,对资金池进行后继补充;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区“苏科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区科技局、经信局(金融办)、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负责资金池管理,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苏科贷”备选企业库,贷款备案工作。
区经信局(金融办)负责合作银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银行独立负责是否发放贷款,对列入资金池支持的贷款实施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职责;定期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苏科贷”投放、管理和风险补偿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贷款资金支持对象为区内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需符合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贷款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园区内企业,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属于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
(三)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合作事项。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实行专项业务考核,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
(二)给予省、地风险补偿资金放大规定倍数的贷款授信;
(三)贷款利率执行省“苏科贷”规定的利率标准;
(四)不向企业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首次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续贷额度最高为500万元,续贷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合作协议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负责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不良贷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按照规定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获得风险补偿后,仍应向企业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扣除诉讼等追偿费用,按比例划入资金池,并书面抄报区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后,应将贷款核销情况书面抄报区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区工作小组组成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贷款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合作银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出现危及还款等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向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工作小组实地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九条 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合作银行“苏科贷”贷款发放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后续合作条件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