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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弘阳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中吴大道南侧、长江南路西侧DN-010302地块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局委托常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审,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根据常州信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常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局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主要能耗指标:该项目年用电1495.81万千瓦时,天然气104.21万立方米,新鲜水52.54万吨。该项目综合能耗为6246.59/3103.75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当量值),能源消耗以电力为主,约占项目总能耗的79.02%(等价值)。单位面积综合能耗(整体): 13.19/26.54千克标煤/平方米(当量/等价);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商业): 25.41/48.76千克标煤/平方米(当量/等价);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办公): 11.88/31.98千克标煤/平方米(当量/等价);单位面积综合能耗(酒店): 24.24/46.54千克标煤/平方米(当量/等价)。
三、该项目在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空调及管理等方面均采取了具体的节能措施,选用的变压器、照明灯具、电梯等电气设备满足节能要求,电气设备的运行模式和控制方式合适,所有用水器具均采用节水型产品。项目未选用国家和江苏省已公布的淘汰类或限制类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用能设备。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若在后续阶段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常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弘阳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中吴大道南侧、长江南路西侧DN-010302地块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