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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上报郑陆联圩排涝站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郑陆镇郑陆联圩防洪排涝能力,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郑陆联圩排涝站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项目位于天宁区郑陆镇郑陆联圩芦蒲港西侧,用地面积1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新建排涝站一座,设计流量为4立方米/秒.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330万元。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