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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途径
法定依据
责任部门
咨询电话
备注
申诉求决类
合同争议
反映与农业主管部门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民事合同发生的纠纷
协商
仲裁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纠纷双方;
(2)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对农业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
1.对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申请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农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终止、撤销有关许可文件或证书决定不服的;
4.反映农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1)被复议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被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法院
揭发控告类
对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控告或者检举
《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天宁区农业局综合科
69661017
检
举
控
告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天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69661020
信息公开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农业信息公开的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农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农业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
(2)应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农业部门的属地法院。
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建议及其他类
对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除外)
信访
(1)《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