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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陆镇、各街道环保科,局各科室、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
为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和推行排污权交易工作,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天宁区行政区域内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与常州市的要求一致。
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总量平衡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镇、街道)应准确掌握辖区内可用于总量替代的污染源,并按照增产减污的原则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实施区域内总量平衡。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建设单位可通过市场或者经济手段获得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优先选择本单位或同行业内削减项目获得的削减量进行平衡;本单位或同行业内不能平衡的,总量指标应在建设项目所在镇、街道范围内平衡。
四、建设单位应提出排放总量平衡方案,经所在区域(镇、开发区、街道)的确认,明确排放总量替代项目、削减方法、减排量及完成时限,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未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替代项目基准年的排污申报、排污发票、排污费核算单、关闭类项目证明材料、工程治理类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可行的,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上年度环保部认定的减排项目替代量原则上仅用于上报省、市项目及区重点项目,有余量可用于替代所在区域新建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其替代量来源于建设地所在区域,由所在区域镇、街道提供替代项目相关资料及替代排放量,并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新建、扩建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本辖区内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七、总量平衡方案通过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取得的总量指标自动失效,削减项目可作为其他建设项目排放总量的替代项目。迁建项目替代量原则上应在原项目中实施平衡,其削减量可作为其他建设项目排放总量的替代项目。
八、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的有关机构其验收监测方案(报告)中应包总量监测内容,明确企业实际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列明详细测算依据,对于通过总量平衡的建设项目,其“三同时”验收中无总量评价内容的不得通过“三同时”验收。
九、污染防治科收到经所在区域认可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后,对项目新增总量平衡方案开展可行性审查。根据需要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提供的排污发票、排污费核算单、关闭类项目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可行性审查的项目,污染防治科、区环境监察大队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查,总量无法平衡的项目,告知开发科暂缓审批。上级审批的项目,出具预审意见后,由企业报上级环保部门。对未通过排污总量区域平衡可行性方案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科室暂停审批。
附件1:天宁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
附件2:天宁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批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