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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2016年度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已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8日
2016年度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订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监察、专项检查、排污申报与收费、执法后督察、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应急、环境信访调处等。
一、日常监察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日常监察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天宁区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监察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监察对象、方式及抽查比例
1.重点企业
监察对象: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内的53家重点企业。
监察方式:随机抽查。
抽查单位数:每季度14家。
2.一般排污单位
监察对象: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内的一般排污单位。
抽查单位数:全年130家。
(二)监察内容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具体监察内容见附件)。
(三)监察要求
1.抽查“双随机”。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摇号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按下属中队管辖区域摇号确定环境监察人员,对列入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
2.抽查留痕。开展现场抽查时,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3.联合抽查。开展抽查工作时,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
4.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四)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专项检查
(一)大气环境专项检查
根据预警及管控要求,开展全区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巡查;夏收、秋收期间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巡查。
(二)水环境专项检查
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对相关区域的水环境及周边污染源开展专项检查。
(三)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产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排污申报和收费
(一)排污申报核定
申报对象:全区排污收费单位。
申报内容:污染物种类、浓度、去向等。
申报要求:每月或每季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内,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审核。
(二)排污收费
收费对象:全区排污收费单位。
收费内容:按收费许可证执行。
收费要求: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
四、执法后督察
后督察对象:上级环保部门通报、交办、区本级下达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违法企业。
后督察内容: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后督察要求: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五、环境监管抽查
抽查对象:镇(开发区、街道)环境管理机构。
抽查内容:根据网格式管理要求对下一级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的相关事务进行抽查。
抽查要求:每季度1个镇(开发区、街道)。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
对5家区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联网的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交办问题、通报相关情况。
七、环境应急
完成区人民政府、环保局及相关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组织开展天宁区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八、环境信访调处
负责调处重点环境信访与污染纠纷;对镇(开发区、街道)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进行督查。
九、其他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污染源现场检查清单
附件
污染源现场检查清单
现场检查清单包括污染源环境管理情况、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危险废物、噪声污染源等五部分,仅用于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其中日常监察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清单所有部分,专项检查内容中污染源环境管理情况清单为必查部分,其他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采用相应清单。
第一部分 污染源环境管理情况检查清单
检查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一)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二)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行为。
重大变动主要包括:
1.性质: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2.规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3.地点: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内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敏感点;厂外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管线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4.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装置类型、主要原辅材料类型、主要燃料类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且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已建成,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投入运行。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已经验收。
三、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
(二)是否按时申领、更换排污许可证;
(三)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
四、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按时缴纳排污费。
五、行政处罚情况
2年内环境行政处罚、执行及问题整改情况。
六、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情况;
(三)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
(四)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情况。
第二部分 水污染源现场检查清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水收集、处理、储存和排放情况,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口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
一、企业现场生产情况
检查生产车间生产情况,了解主要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和产污工段,了解污水来源、性质、种类、数量等。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是否按设计工艺和操作规程运行,是否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未报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者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三)污水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1.计量装置是否完备;
2.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3.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计量装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运行是否正常。
(四)检查废水的分质管理
1.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有分质处理要求的(如电镀行业),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
2.对于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
(五)采样监测污水处理效果
通过采样监测,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重点污染源是否具备污水水质自测能力,并保存原始记录。必要时检查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设计规定的水平。
(六)污水(雨水)排放口情况
1.雨、污水排放口位置,是否规范化设置;
2.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
3.废水是否全部处理后经法定排污口排放,并核查污水排放时间和污染物种类。
三、厂区污水收集和雨污分流情况
(一)污水收集情况:厂区是否做到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沿线、企业排污口周边等污水收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二)污水处理、储存及排放情况。主要检查水污染物储存、处理以及排放途径、路线、去向,排放污水水量、颜色、气味、温度、p H值等指标。
非正常情形:
1.私设暗管;非法设置排放口的,要详细区分法定和非法排污口、明沟暗管、明确位置、口径材质。
2.利用规避监管几种情形: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部分 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清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燃烧废气、工艺废气、废气排放口、扬尘及管理要求。
一、燃烧废气
(一)燃料使用情况
检查使用燃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二)废气防治措施检查
1.除尘系统
(1)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量≥75%;电袋除尘运行数量≥50%;湿法除尘循环泵正常开启运行,无堵塞现象。
(2)干法除尘排灰装置是否正常出灰;湿法除尘出水、干法除尘灰渣去向是否按环保验收要求处置。
(3)除尘器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要求;
2.脱硫系统
(1)烟气旁路通道封堵是否彻底;是否存在烟气旁路烟气未经烟气处理系统直排现象;
(2)湿法脱硫浆液制作系统是否运行,浆液浓度是否符合进塔工艺要求;
(3)使用干法脱硫检查石灰石给料泵是否开启,管道是否存在堵塞现象;
(4)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按环保验收要求处置;
(5)脱硫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要求。
3.脱硝系统
(1)烟气脱硝处理方式是否符合环保审批验收要求;
(2)脱硝系统运行工况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要求。
燃烧烟气脱硫脱硝药剂用量记录是否齐全,是否与燃料使用量匹配。
二、工艺废气
(一)收集系统检查
(1)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恶臭等气态污染物及餐饮油烟废气企业检查是否收集并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检查其生产和活动是否在密闭空间进行并安装使用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是否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气罐车废气是否收集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4)必要时对厂界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二)防治措施检查
检查车间(气站、气库、油罐车、气罐车)是否按要求配套建设了废气防治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要求运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三、排放口检查
(一)检查排放口是否按规范化设置要求设置。
(二)对按规定在排放口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要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1.主要检查内容:
(1)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6)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7)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2.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
(1)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3)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4)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5)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6)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7)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3.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可认定为数据作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4.达标排放情况检查
必要时对排放口所排废气开展监测。
四、扬尘防治检查
1.检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密闭;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是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装卸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4.必要时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进行监测。
五、管理要求检查
1.对于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2.对重点排污企业检查是否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3.对依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检查是否申领持有排污许可证。
4.对工业涂料企业检查是否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及是否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且保存时间是否在三年以上。
5.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物料是否及时进行收集处理。
6.对产生可燃性气体的工企业,检查是否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是否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是否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新。
第四部分 危险废物检查清单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危废管理台账、危废贮存场所、危险废物标识等。
一、危废管理台账
(一)企业概况
1.企业概况信息须填写完整,包括企业的建立时间、建厂地址、规模、人员情况、所属行业、生产的产品情况、生产能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中所做的环保工作等。
2.重点突出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情况,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等情况的概述。
(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
1.环评、环评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材料须齐全;
2.对照环评中工艺流程图,查清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环节是否与环评一致;
3.企业实际的产品、产能是否与环评一致;
4.企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处置方式是否与环评一致,查看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是否与环评类比量相一致;
5.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环节发生了变化,实际产生量超过环评量的20%或者少于50%的,须到有资质单位做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环评固废专项修编,并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同意。
(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要求建立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和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2、责任制须具体到部门、人员,根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人的分工职责。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须按年度制定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参照“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格式),且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环保部门备案;
2.查看产品、产量是否和环评一致;
3.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的环节、种类、数量是否和环评一致;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险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须描述清楚;
5.表3、表4及表7中数据须准确填报;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中的数据是否与企业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中数据一致;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
查看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是否如实申报。
(六)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
1.转移审批手续中同意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类别、数量与委托处置合同上的须一致;
2.查看转移审批手续有效期限,企业须在有效期限内规范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3.转移审批手续上公章是否齐全。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须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受单位的公章须齐全;
2.核查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种类、数量是否和环评量、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台账、转移审批中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申报登记数据等是否一致;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就按规范填写一份转移联单,如果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对应数量填写是否清楚;
4.联单的保存期限是五年,查看转移联单在规定的存档期限内保存是否齐全。
(八)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相关合同
1.企业须提供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2.合同的有效期及有效性;
3.合同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种类、数量等与转移审批量、实际产生种类、数量、处置量是否一致
(九)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查看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十)环保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1.企业须制定应急预案,如果企业制定的是综合性应急预案,则必须查看是否有危险废物专门章节,是否针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特性制定应急预案;
2.企业应急预案要有环保部门备案通知书;
3.企业须组织应急演练(必须能提供上年度或者本年度的演练记录,演练记录要求图文并茂、演练总结要求完整),两次应急演练时间间隔要在一年之内,演练须有针对性,不能每年都是重复的演练或针对非危险废物进行演练。
(十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 情况台账
1.企业须如实记录台账,对照环评、处置合同、转 移审批、转移联单、贮存场所等进行核查;
2.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台账须保存五年以上;
3.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台账须如实记载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如贮存台账应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类别、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等。
(十二)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1.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危险废物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流程;
2.培训记录须图文并茂、真实、完整;
3.培训计划制定后,企业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员工的相关培训,培训不得流于形式
二、危废贮存场所
(一)企业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二)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间须有明显的间隔,其它区域的中间体、原辅材料必须有明显标识与危险废物区别开。
(三)企业对暂时不利用的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须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严禁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
(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达到以下环保要求:贮存场所须封闭,门上带锁,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随意进入;地面须作防腐、防渗,危险废物贮存的墙面须视危险废物堆放的高度作防腐防渗;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场地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需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要完好无损;
(五)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三、危险废物标识
(一)危险废物标识分为两类,一是警告标志,二是识别标识。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识别标识上应将相关内容填写完整,识别标识上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生日期须和相关管理台账对应一致。
(二)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识别标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作,须设置在贮存场所外的醒目位置,且须符合规范。
(三)危险废物标签和标识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同时,标识中危险类别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也可选择多种。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清单
检查内容包括:产噪设备、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噪声排放等。
一、产噪设备
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
二、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
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三、噪声排放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确定噪声排放是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