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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环境保护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类别
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
途径
法定依据
责任部门
咨询电话
(热线)
备注
申请求决类
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主张赔(补)偿。
行政调解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规科
环境监察大队
86651239
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
行政
复议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
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对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告知)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等。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69661757
揭发控告类
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
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举报簒改、伪造监测数据。
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举报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等。
举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举报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举报中介机构或其他行不规范
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投诉举报行政监察行政处罚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行政服务窗口
69661068
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环境监测站
86660336
举报其他环境治理服务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反映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投诉举报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环境信访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
监察大队
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反映环保部门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申请调解,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信息公开
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
局办公室
86657198
行政许可政府信息
行政处罚政府信息
环境污染举报投诉信息
意见建议及其他类
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市和辖区、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除外)。
信访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