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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以及《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工)委要定期研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政方针,加强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领导,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网格的划分和运行管理,着力形成党(工)委组织领导、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按行政区域划为区、镇(街道)两级网格。将监管职责明确到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任务分解到工作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
(三)各有侧重、差别监管。区级网格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承担重点环境监管任务,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镇(街道)网格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任务,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处置。区每年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确保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网格划分及主要职责
(一)二级网格(区级)
根据《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常州市为一级网格,网格范围为常州市行政辖区。天宁区为二级网格,网格范围为天宁区行政辖区。责任主体为区委、区政府,网格长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设立八个监管工作组,分别由区发改局牵头能源总量监管、区建设局牵头建筑扬尘监管、区城管局牵头城乡环境卫生监管、区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农业污染监管和水资源监管、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餐饮服务业监管、区环保局牵头工业污染和土壤环境监管。各监管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担任,组员由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改、经信、建设、城管、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环保、公安、国土、运管等部门组成,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落实环境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
2.负责对本级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监管,严防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
3.发布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组织对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管;
4.负责调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信访与污染纠纷等,及时调查核实三级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对三级网格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二)三级网格(镇、街道级)
以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为郑陆镇、雕庄街道、青龙街道、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天宁街道、兰陵街道等7个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网格长为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下设若干巡查工作组,组长由镇(街道)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机构的人员组成。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
2.确定本级网格重点巡查对象,对网格内有环境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
3.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4.督促落实上级网格下达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镇(街道)要根据区域特征、监管任务等实际,进一步细化网格、加密网格、做实网格,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要求、提高监管实效。充分发挥基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作用,吸纳有时间、有热情、有能力的村民居民担任环境监管协管员或志愿者,参与网格环境监管工作。
三、网格监管运行机制
(一)计划管理。各级网格要制定日常监管、督查、巡查计划,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奖惩,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做到监管活动有章可循、规范透明、全程留痕。
(二)沟通反馈。建立上下级网格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网格运行顺畅高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整改要求,上级网格应及时反馈至下级网格。对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环境问题整改动态情况,下级网格应及时报告上级网格。
(三)部门联动。区级网格接到环境违法线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及多个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组织联合调查,加强部门联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信息公开。利用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和网格监管组、巡查组名单,动态调整和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网格监管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考评。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鼓励聘请网格群众监督员,对网格环境监管开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上级网格要运用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网格监管情况的监督。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考评办法,每年对下一级网格监管情况组织考评,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定期研究部署网格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齐配强网格监管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加快推进环境监管网格与现有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基层网格的融合式建设,有效整合力量。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做实做细三级网格。三级网格要加快建立巡查队伍,利用现有资源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8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组织开展网格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支持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与网格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车辆和装备,保证网格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夯实监管基础。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整合现有污染源数据库和移动执法系统,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账,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网格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抓紧制定本级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报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格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天宁区网格化环境监管管理部门职责
附件
天宁区网格化环境监管管理部门职责
一、区编办
负责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要求,指导、督促镇(街道)配齐配全各网格监管人员。
二、区发改局(旅游办)
1.负责落实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类、禁止淘汰类项目审批;
2.负责实施煤炭、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加快实施市区热电联产规划,推进全区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
3.负责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国家级、省级旅游渡假区、A级旅游景区等保护。
三、区经信局
1.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与升级,严格技改项目备案,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区教育文体局
1.负责普及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
2.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落实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管控措施。
五、区科技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加大对水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
3.负责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区本级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3.负责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
七、区建设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扬尘监督管理,由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2.配合做好老小区改造和新建小区生活污水接管工作;
3.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对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单位的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负责管理区属城市公园、绿地等;
5.负责区属项目绿化养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牵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实施截污工程,管理截污设施。
八、区城管局
1.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考核,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3.负责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4.负责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行为的监管;
5.负责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对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强化监管;
6.负责处理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九、区农业局(水利局)
1.负责制订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3.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能减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对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4.负责依法查处渔业水域内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行为,指导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负责依法对渔业、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林业发展规划、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6.负责依法加强农用机械、渔业船舶的节能减排工作;
7.负责对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8.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
9.负责做好河道保洁和调水引流活水工作,组织实施河道清淤;做好市区河道长效管理相关工作任务;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性排污总量意见;
10.负责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
11.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十、区商务局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产业引导,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3.统筹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高品质车用燃油供应保障工作,全面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
4.加快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十一、区卫计局
1.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机构X射线放射诊疗的准入管理;
3.协助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核与辐射装置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
4.负责协调医疗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十二、区市场监管局
1.根据环保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2.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管;
3.负责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监管;
5.负责根据省、市统筹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6.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纳入法定目录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工作和计量监督管理;
7.负责燃煤锅炉、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8.负责有机溶剂产品监管,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
9.负责药品中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1.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三、区审计局
1.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镇(街道)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
3.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审计、绩效审计以及财务审计。
十四、区环保局
1.负责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3.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行政许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清洁生产、信息公开、达标排放、环境应急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
6.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污染防治工作;
7.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做好农村连片整治工作;指导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区(镇)建设;
8.负责分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督查、督办、核查郑陆镇、各街道、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9.负责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0.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政府、部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1.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2.配合区科技局和区经信局,指导和推动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4.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推进环保联动执法。
十五、区安监局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六、公安天宁分局
1.依法侦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2.负责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工作;
3.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七、天宁交警大队
1.负责机动车环境准入管理,执行禁鸣区规定,查处驶入限行范围、时段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2.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八、国土天宁分局
1.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监管,做好生态用地供给等工作;
2.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关闭宕口的封场工作,组织做好关闭矿山宕口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复垦整治工程;
3.负责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污染搬迁企业,复垦后新增加的农用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政策;
4.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并督促有关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十九、规划天宁分局
1.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并督促有关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调处因规划引发的各类环境信访纠纷和群体事件。
二十、天宁运管所
1.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配合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监督机动车维修单位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