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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郑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宁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天宁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苏安〔2015〕1号),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主要根据天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每年度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掌握真情实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不同于工作调研。
第二条 区安委会每年确定1~2个涉及安全生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的巡查主题,制定计划,明确重点,提出要求。
第三条 天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安委会每年根据年度巡查主题成立若干个巡查组,巡查范围覆盖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和部分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每个组从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同志(包括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巡查组成员由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天宁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能科室中抽调。
第四条 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管委会(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安全检查督查等资料,根据巡查计划要求深入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每年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制定巡查方案,根据年度巡查主题,认真细致开展工作,对每个地区的巡查时间不少于3天。区安委办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查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被巡查地区、单位,并协调有关巡查事项。
第六条 各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10天内向区安委办提交书面巡查报告。区安委办集中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集中反馈。巡查期间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地区、部门处理。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第七条 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区安委办专项经费列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