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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金融办(2016)4 号
天宁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常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政金发﹝2016﹞16号)文件要求,我区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一)工作要求
1. 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市银监部门提供的全市P2P机构初始名单筛选出天宁区的P2P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经注册的其他网贷机构、各地区在风险排查或举报线索中发现的P2P机构。
2. 开展系统排查。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对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辖区的P2P网贷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专项整治),可采取多种方式对P2P机构排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实行“一户一档”。
3. 落实排查内容。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自用等《通知》规定的底线和“红线”。对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4. 开展甄别定性。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直接借贷;没有触碰《通知》规定的底线和“红线”;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全部符合前列要求的为“合规类”。部分符合、且风险隐患较低的为“整改类”。基本不符合前列要求、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或不愿整改、涉嫌故意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为“取缔类”。
5. 进行分类处置。对合规类网贷机构,按国家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管。对整改类网贷机构,由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对取缔类网贷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二)主要职责分工
1. 配合市金融办制定P2P网贷风险处置预案。(责任单位:区金融办、维稳办)
2. 根据摸排名单对P2P网贷机构进行系统排查、情况核查,根据常州银监分局制定的定性原则对天宁区P2P网贷机构进行甄别定性,并妥善处理取缔类P2P网贷机构债权债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
3. 整治P2P网贷机构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吊销经认定为取缔类P2P网贷机构的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 配合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开展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网贷机构合作情况排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5.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等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 按《通知》要求,落实对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整治。
2. 根据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首批重点机构名单,摸清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对摸排过程中新发现其他无证机构,根据属地化原则进行处理。如涉及无证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或无证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报上级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3.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注册信息、客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及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经营、层层转包、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等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机构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4.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风险程度低、能够积极配合监管的无证机构,可给予一定期限加以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大、存在明显资金风险、或拒不接受监管的无证机构,坚决依法取缔。集中整治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
1. 配合由第三方支付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全面负责客户备付金的监管;组织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及时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并负责做好交易后续平稳过渡;对违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配合市公安机关对辖内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对各成员单位移交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无证机构及相关线索,经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3.配合市工商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及其业务合作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对整治工作中无法联系的无证机构,经由工商部门查证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对经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认定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 配合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摸排、信息取证等工作,提供有关交易流水、特约商户交易信息;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相关通道,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的交易纠纷和资金纠纷。(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股权众筹业务
1. 清理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与房地产企业、中介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2. 清理各类未经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擅自为融资者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或金融产品。
3. 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4.对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定期汇总天宁区互联网股权众筹整治工作信息上报市金融办,并配合市金融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治处理。(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 对注册在本辖区的各类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展摸底排查,设立群众举报渠道,对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核查。(责任单位: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
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摸底排查、上报定性和整治处理,并将排查、定性及处理结果汇总至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4. 对全区注册登记的股权众筹企业摸清底数,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相关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 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1. 清理保险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中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行为。
2. 清理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突出清理与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等互联网信贷机构的合作。
3. 对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或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的不法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4. 严格落实保险业各项制度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持牌机构相关业务及时叫停、限时整改。
配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在省保监局指导下具体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五、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
1.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经营不规范的,由牌照管理部门进行整治。不具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整治。未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有互联网金融明显特征、业务属性一时难以界定的,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由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及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其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2. 清理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违规经营。重点包括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以及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3. 清理资产管理跨界开展互联网经营。重点包括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金融业务相关资质,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虽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但未遵循禁止管理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存在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不落实等问题。
1. 配合市金融办牵头的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汇总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进行业务性质界定,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业务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 对天宁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列出排查名单,依照名单进行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办事处)
3. 配合常州银监分局与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提出整治意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4. 对本辖区互联网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名单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市银监分局和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整治意见落实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
5. 对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 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1. 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 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房地产交易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开展集中整治。
3. 重点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规广告: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的;对投资理财类产品收益、安全性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未经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广告;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
4. 实行行业从业资格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对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实施,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1. 对全区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重点排查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 对违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进行分类处置,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规范的严格规范。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1. 配合市金融办牵头的各类交易场所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面排查、整改督查。(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配合市工商部门筛选提供注册信息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贵金属”等字样的企业名单,并配合现场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交易场所,依法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超范围经营交易场所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配合市商务部门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 配合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督促银行业机构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法终止为非法交易场所开立帐户、资金托管、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5. 配合常州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停止违规交易场所的信贷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6. 配合市公安机关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处置;查处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天宁分局)
八、投资理财类机构风险专项调查工作
1. 全面梳理理财类机构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名称中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服务”等字样的机构;经营范围中包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项目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冠以“资金互助、农村资金合作”等名称的机构;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群众举报反映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公司。
2. 按照《常州市投资理财(管理)公司调查登记表》,全面掌握各类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由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天宁分局和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密切配合,认真完成全面摸底调查。根据市政府后续将制定的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和管理规定做好整治和管理工作。
九、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制订方案(6月中旬)
制订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方案。
(二)摸底排查(6月20日-7月15日)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责任单位于7月11日前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和清理整治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5日前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7月16日-10月10日)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牵头部门对本辖区及相关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集中整治。10月6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0日前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11月1日-12月30日)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12月23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30日前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宁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