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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政府政务公开,现将《天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天宁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天宁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试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天宁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扎实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决定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委宣传部、区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其中,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委组织部、区信息中心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作相应调整。
(二)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人分别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需作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确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和区信息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重大事项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
(二)研究制定推进全区政务公开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考核评议、激励约束等制度性文件,部署实施相关工作。
(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与政府其他各项工作有效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四)指导和督促镇、各街道、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三、具体分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及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其中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同时承担以下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具体承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印发文件,通报情况,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决议等事项的落实。
区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行政文件等政务信息的公开提出建议,对政务公开工作方面涉法问题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区档案局:牵头做好现行文件的收集、公开工作,协调、指导区档案部门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区保密局:根据上级保密法规,制定、完善全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指导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指导区政府本级重大、敏感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区委宣传部:制定、完善全区政务新闻发布办法,具体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和重大舆情信息的应对。
区信息中心:结合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发挥网站政务公开主要平台的作用;协调、指导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工作的精神和部署,主动研究推进政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要加强衔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天宁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等日常工作;要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流程;要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渠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完善办理流程
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登记、会办、答复、送达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进行认真审核。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时,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会办环节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的申请件,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在答复环节上,要由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分别进行把关。
三、规范审核答复
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管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是否属于公开范围,都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清楚。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及时整理归档
各行政机关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材料、文书送达材料等相关资料,按照一件一档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制作档案登记表方便查阅和管理。如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行政机关应将该申请登记留存。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对答复不规范、超期作出答复和作出的答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以及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被投诉经查属实的,在考核中将予以扣分。各行政机关要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水平。
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的保密审查和报送。
第三条 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区各部门应制定专、兼职保密审查员、网站管理员、信息送交员、已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坚决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晰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是指审查拟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为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的程序为:
(一)区各部门拟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新闻动态、机构概况、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信息形成后,各部门要进行保密审查,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报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发文部门上传至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送交员将信息(纸质、电子)送交区档案局备查。
(二)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布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有关负责同志审批,信息上网发布之前的其他程序由区信息中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上述政府信息需报上级批准的,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等级制度,在承办单位出具保密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审批意见后发布政府信息,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切实增强网络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对网络病毒的技术防范。经常审查公开的信息,定期修改后台密码,严格防止密码被盗或外泄。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的,将对相关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宁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天宁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发挥档案馆功能,为社会大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档案馆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区档案馆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档案馆,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档案馆核实确认。档案馆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围之列。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档案馆。 第九条 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档案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移送份数和格式。 第十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天宁区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
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在区监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保密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政府信息评议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二)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三)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部门,区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集体。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区政府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诫勉。
第九条 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违反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政府办、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