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
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常发〔2004〕1号文件精神,参照《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区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区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区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效益。主营产品年销售的利税增长在5%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本地区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天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镇(街道)提供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中国名牌产品、省和市名牌产品、省和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出具。
第七条 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镇(街道)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区农业局。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八条 区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街道)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分审查,根据标准择优商定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评审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以及农业科技推广型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基地、企业产品竞争力等四项指标进行评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一)企业规模(33分,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1.注册资本(金)(3分)。50万元以上的计3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10分)。资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的计10分,若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3.年销售收入(15分)。达到500万元的计15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5分)。年利税增长达到5%的计5分,超过5%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3计分。
(二)企业带动能力(30分)
1.企业带动本地区农户100户以上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
2.企业带动本地区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生产基地(20分,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3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8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30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5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4000头以上,或牛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3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上述第1至第3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四)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最高计17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2.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4.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市名牌产品、市名牌农产品,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7.年产销率90%以上、年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8.列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9.企业年度纳税等级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1分(以国税或地税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3分)。100万元以上的计3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10分)。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3.年销售收入(15分)。达到1000万元的计15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5分)。年利税增长达到5%的计5分,超过5%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2.企业带动本地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
1.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2.木材加工企业:造林面积在1000亩以上。
上述第1、2类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一)企业规模(40分,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1.注册资本(金)(5分)。3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不得评为区级龙头企业。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10分)。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3.年交易(经销)额(15分)。年交易(经销)额达到1亿元的计15分,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4.利税增长(10分)。年利税增长达到5%的计10分,超过5%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增计3分。
1.企业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生产基地(25分,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的计25分。
(四)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最高计5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2.企业年度纳税等级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1分。(以国税或地税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
四、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评审小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定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确认。
经审核评分,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1.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2.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3.以农科技术(服务)开发为主的科技(服务)型企业。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区农业局将名单报区政府,经批准后,授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确保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对连续两年运行监测情况不合格,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由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称号,并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区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区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主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镇(街道)汇总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每年年底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龙头企业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审,对完成年度目标、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兑现有关扶持政策;对未达到建设目标,龙头带动作用发挥较差,经济效益滑坡的企业进行内部通报,并不得享受当年原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区农业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后,镇(街道)、区两级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要求组织评审,审定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所在镇(街道)根据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及时向区农业局提出更名意见,并由区农业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区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常州市天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常州市天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主要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