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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坚持分级负责、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救助及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制度衔接,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排查、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公示监督等工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分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其他对象。市、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拒绝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各级认定不应该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接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其他帮困救助后,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实行分类救助,标准为300-6000元不等。根据《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求,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
1.低保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度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因遭遇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后负担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度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度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因遭遇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后负担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度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个人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受理方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各环节均依托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操作。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2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5)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办理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提交“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四、管理监督
1.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要加强审批管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经济收入核对等环节全部纳入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操作,严格审核;加强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2)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应列入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财政、民政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充分发挥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形成齐抓共管、相互补充、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金;情节恶劣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家庭三年内再次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资格。对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天政办〔2009〕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临时救助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