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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常州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人防门户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编辑出版《常州民防》杂志,通报政府信息情况。
(四)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五)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六)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人防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制度,确定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经保密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网站责任人负责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办秘书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处室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