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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规范、高效,现将《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民防局
2015年5月18日
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
网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民防局对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的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常州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平台工作包括省级、市级和各辖市(区)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平台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民防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自建工程建设事项办理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省民防局对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的相关要求,市民防局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和一次性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工程项目实时上网运行。各辖市(区)民防局应定期报送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应与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行政权力职权目录相一致,所有权力运行应遵守经政府法制办审定的流程程序。
第四条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及作风建设考评内容。
第二章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保障中心、监察大队、维管处、民投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全系统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的牵头、协调、督办、检查工作。局监察室每周应登录平台进行监察不少于3次。
局工程处负责将平台数据及时上传至省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平台,每月不少于1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中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审核、监督和指导。
局办公室、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有关硬件网络配套及信息安全实施的组织工作。
各分管局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权力事项流程及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自建工程项目内容上传。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平台运行具体工作,定期登录平台,提醒本处室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各辖市(区)民防局定期以光盘形式报送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数据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保密责任制。数据录入人如需删除已录入数据,应书面说明删除数据内容、原因,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局监察室备案,由局监察室负责删除。
第三章行政权力事项变更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职权调整,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新增、删除、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变更权力事项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在按规定程序在对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后,及时对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平台相应内容进行变更。变更时,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变更内容,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监察室备案,由软件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因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工作人员变动、岗位调整,需调整系统用户及用户权限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调整:
(一)局领导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按照市或局书面文件变更;
(二)各职能部门、单位变更工作人员及岗位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人员变更名单,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监察室备案,由软件公司对系统用户及用户权限进行调整。
第四章网络安全及系统设备管理
第十条常州市民防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平台实行人机联动负责制,各职能处室及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配套用品(网络摄像头、U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若发生故障,相关人员应在当天内向办公室、信息保障中心报修,因报修不及时而影响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正常运行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严守保密规定,保管好所用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对登录密码进行修改;不得越权操作或使用他人密码登录。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做好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御和安全检测,防止各类病毒、木马的传播与破坏。若发生病毒、木马引起的故障,应立即报修处理。严禁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严禁将U盘等存储设备在内外网电脑间交叉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局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在应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纪委,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流程时限要求及时在网上运行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密码,影响工作,或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变更行政权力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参照省民防局各类文件中对民防权力内控机制网上运行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常州市对于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