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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我市某区法院对一起委托他人理财产生的纠纷案件进行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委托人)的起诉,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被委托人)无须承担责任。
2013年2月始,原告王某委托被告进行黄金交易,因原告和被告是同事关系,相互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开始的几次交易非常顺利,被告能按时交付本金和利润,但是在2014年3月的一次交易中,被告在既定的时间内没能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润,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能写下欠款借条,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润。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由被告负责购买黄金产品,获利归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被告用原告款项购买黄金产品,最终未能回款这一情况,属于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在代理行为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认为,近期股市火爆,大量新股民涌进股市,理财顾问在为他人理财或者投资人委托他人理财的过程中,一定要订立合理、合法的书面协议,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