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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天宁区茶山街道富强村委大力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了“城中村天然气入户工程”,辖区内自然村的村民淘汰了煤球炉、瓶装液化气,家家户户都用上了天然气,提升了生活品质。
然而,就在项目完工时,却发生一起意外。2015年4月9日18时许,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许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其暂住地张墅桥村,因天黑视线不清,加之当时的施工路面尚未修复平整,由于电动自行车轮胎一滑,致使许某摔倒左脚被电动自行车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脚骨折。由此产生纠纷,许某就此事向有关部门维权,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属地村委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调查事实,核实情况。经了解,在煤气管道施工结束后,路面的平整修复这类的基建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在招标期间,所属村委疏忽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许某摔倒脚部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街道司法所介入调解,属地村委一次性赔偿了许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一场意外伤害的矛盾纠纷得到快速化解,依法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的发展,公共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基建项目也随之增多,为了维护他人的安全和道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城乡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