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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对于天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和茶山街道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来说,都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潘某——作为天宁区首位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已满,原服刑监狱为其办理了刑满释放手续。
2012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潘某,因服刑期间患疾病,被获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并到天宁区茶山街道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加强对罪犯暂予执行的管理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罪犯刑期届满前一个月以内,书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2014年3月,在潘某刑期届满前一个月,茶山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与原服刑监狱取得联系,通报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并且书面通知了原服刑监狱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4月27日,潘某的刑满释放通知如期到来,同时,茶山街道司法所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