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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好优抚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生活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区从10月1日起调整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等人员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并于12月份全面发放到位。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
一级残疾:因战28690元、因公27780元、因病26870元;
二级残疾:因战25960元、因公24600元、因病23680元;
三级残疾:因战22770元、因公21410元、因病20040元;
四级残疾:因战18670元、因公16850元、因病15490元;
五级残疾:因战14580元、因公12750元、因病11840元;
六级残疾:因战11390元、因公10780元、因病9110元;
七级残疾:因战8660元、因公7740元;
八级残疾:因战5470元、因公5010元;
九级残疾:因战4550元、因公3640元;
十级残疾:因战3190元、因公2730元。
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