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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天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常州市天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3现场处置小组及其职责
2.4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预案准备
3.2值守准备
3.3联动机制
3.4应急救援队伍
3.5科技准备
3.6物资装备准备
3.7应急资金准备
3.8安全防护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措施
4.2预警信息
4.3预警措施
4.4预警支持系统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5.4现场处置
5.5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调查评估与总结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实施
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所有环境风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从而规范和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有效预防、快速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规范性指导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工作,从而保证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将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导致的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34号令);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规[2014]2号);
(9)《关于加强2015年度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80号);
(10)《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2015年度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环监察[2015]24号)。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人们周围的环境。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天宁区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及区外发生并波及影响到我区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下3种情形不适用本预案。
(1)雾霾天气或光化学烟雾事件等大气重污染事故,按《天宁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3)辐射、放射性污染事件按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参照江苏省、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省级及以上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区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区域生态功能破坏或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出现部分死亡的;
(5)跨区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
l.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内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及镇(街道)相关预案等组成。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环保局建议,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公安天宁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天宁分局、区建设局(地震局)、区农业局(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天宁消防大队、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境风险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常州日报社通过播放、刊登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2)区发改局: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
(3)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事业单位的限水、停水;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公安天宁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居民;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110”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传递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7)区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8)国土天宁分局:负责协助地质环境、矿山生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区建设局(地震局):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分析,为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地震影响场和强余震等信息。
(10)区农业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恢复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被污染水域监视监测和评价工作,协调关闭通江船闸(站);负责向江苏水文局常州分局搜集相关水文资料。
(11)区商务局:负责协调重点商贸企业做好瓶装饮用水、小包装食用油、猪肉、蔬菜等重点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2)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洗消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13)区环保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值班工作,接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析处理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决定,负责请求支援;若道路、桥梁、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等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并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安监局: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搜集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相关联的信息资料,承担在职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特种设备技术分析和现场指导。
(16)天宁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7)各镇(街道):组织相关企业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配合区级现场处置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18)环境风险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图2.1-1天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开发区、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或省级有关部门。
现场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组成。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2)污染控制组:由天宁消防大队牵头,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专业技术专家、责任单位等组成。负责控制泄漏源头,及时消除污染物,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
(3)监测预警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由区建设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担任。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5)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由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业(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6)疏散警戒组:由公安天宁分局牵头,由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负责事件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7)事件调查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由公安天宁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件类别,由区环保局、区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聘请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危险化学品、水生态、医疗救护等方面的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区环保局负责从中确定人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区环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完善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环境风险企业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各有关部门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在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市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区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应急装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购买、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增加用于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事项的专项资金投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对事发现场和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日常管理办公室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内部报告和信息通报与上报)制度、案件调查制度。
区环保局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区环保局(环境纠纷及应急受理中心)—12369。
区环保局监督区内各工业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全区工业企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源情况的调查,掌握全区环境风险源的分布和数量,筛选出重大和较大环境风险源单位。建立专家库,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环境污染应急救援、环境风险源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区环保局组织一支专业性强的环境监察队伍,加强对重大和较大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监管,敦促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制度、要求其落实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制度、要求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防护器材、应急资金、应急物资)、监督其内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制定监督管理计划,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区环境监测站具有一支专业检测队伍,且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向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请求应急监测支援。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能够基本控制在企事业单位内的。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镇(街道)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出现人员中毒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部分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地市界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部分区域生态功能破坏或省级及以上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出现部分死亡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入湖(库)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达1万人以上的;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入湖(库)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的。
区环保局负责通过市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种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天宁分局负责。
(4)内河航道水域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环保局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环保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建议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审批。I级、II级、III级、IV级预警信息由区环保局组织制作,III级、IV级预警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II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I级预警信息报区长签发,同时I级、II级预警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I级预警信息向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发布IV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发布III级预警后,在采取IV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设立专家组做好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的准备。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一切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发布I、II预警后,在采取III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进一步评估受影响范围,根据评估结果,扩大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围,并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加大应急监测频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调整监测点位。
(3)根据需要,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后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适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1)依托现有的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卫生、水文等监测站点,由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区内环境监测网络,气象、水文可请求市气象局和水文局支援。
(2)依托市、区大气和水环境等自动监测站点,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密切监控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环境应急监测车(可向市环保局求助),对空气、地表水状况进行现场监测。
(3)区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防止不法排污发生。
(4)区环保局负责依托现有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市环境应急平台、区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环保部门报告。
(2)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环保部门接报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按规定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5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I级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报后根据事件严重性上报省人民政府。
具体上报流程如下:
图5.1-1突发环境事件时信息上报流程图
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故性质、伤亡人数、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区应急指挥部若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若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若确认为较大环境事件,应在1.5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按规定报告信息。
图5.3-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网络图
本预案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恶化,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和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5.3.2.1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环保局提出请求。区环保局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2.2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II级响应,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并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