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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复
及资产交付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全面反映我区基建项目实际建设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建〔2004〕61号)及《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条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规定程序批复。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复核评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1,填报说明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建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
4.主要数据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关于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的函(附3)。区财政部门对于符合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条件的项目,交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须报如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证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相关编制依据。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符合竣工决算条件的基建项目应按相关程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由委托的中介审计服务商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相关决算资料进行复核。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以往基本建设资料不一致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或退回重新修改;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计报告指标不一致及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退回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限时上报;对审计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委托审计的审计服务商,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审计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的竣工财务决算,出具评审报告交区财政部门审批。对评审结论有争议的,由区财政部门牵头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后进行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见附4)。在批复中对项目结余资金的安排和项目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用途加以明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报区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转资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应根据财务决算资料逐一核对交付使用资产,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证认可。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后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作为转账依据,使用单位据此作为资产入账依据。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竣工投产,所实现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不再作基建收入管理,其费用不得再在基建投资列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预留的5%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不按要求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停止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交付后,如无债权债务(主要指未清偿的基建投资借款)、在建工程(收尾工程),则基建项目宣告终结;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仍需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应将全部基建项目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交付后,区财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用有关项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在本规程执行之日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程执行。
附1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建设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建竣决01表
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基建支出
项目
概算(元)
实际(元)
备注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
占地面积
设计
实际
总投资(万元)
设备、工具、器具
待摊投资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新增生产能力
能力(效益)名称
其他投资
待核销基建支出
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
设计概算批准文号
合 计
完成主要工程量
建设规模
设备(台、套、吨)
收尾工程
工程项目、内容
已完成投资额
尚需投资额
完成时间
小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建竣决02表 单位:元
资金来源
金 额
资金占用
一、基建拨款
一、基本建设支出
1、预算拨款
1、交付使用资产
2、基建基金拨款
2、在建工程
其中:国债专项资金拨款
3、待核销基建支出
3、专项建设基金拨款
4、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
4、进口设备转账拨款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5、器材转账拨款
三、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6、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四、器材
7、自筹资金拨款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8、其他拨款
五、货币资金
二、项目资本
六、预付及应收款
1、国家资本
七、有价证券
2、法人资本
八、固定资产
3、个人资本
固定资产原价
4、外商资本
减:累计
三、项目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净值
四、基建借款
固定资产清理
其中:国债转贷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五、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
七、待冲基建支出
八、应付款
九、未交款
1、未交税金
2、其他未交款
十、上级拨入资金
十一、留成收入
合计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基建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建竣决03表 单位:元
序号
单项工程项目名称
总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建筑工程
设备
其他
交付单位: 负责人: 接收单位: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建竣决04表
单项工程名称
设备 工具 器具 家具
结构
面积
(M)
价值
(元)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值(元)
设备安装费(元)
名称
交付单位: 接收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附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附3
关于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函
××财政局:
我局负责建设的 工程,从 年 月开工至 年 月竣工并开始使用,计划安排财政性资金 元,已使用资金 元,该工程由(审计机构名称)审定决算总造价 元,所有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现申请办理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专此函达,请复函。
附4
关于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
单位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已收悉。受我们委托,(审计机构名称)(审计报告编号)审计报告核定财务决算数为元。经(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你单位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为元,请据此办理固定资产转增手续及相关账务处理。
特此批复。
年 月 日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