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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4年6月30日前,经天宁区民政局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4、重大活动开展、报告、备案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三、年检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
四、年检步骤
1、区各社会组织接到本通知后,须通过常州市天宁区民政信息网http://mzj.cztn.gov.cn/民政公告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不了的内容,可另行附页。
2、各单位须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年检材料报各自的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各单位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上述年检材料(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报天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年检印章。
五、年检要求
1、认真对待,积极参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参检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应对。
2、周密组织,妥善安排。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年检相关材料,并及时、妥善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
3、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积极配合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检各项工作。民政登记管理机关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