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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指的公章是指“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天宁区旅游办公室”、“常州市天宁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常州市天宁区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州市天宁区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五枚公章。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批复、函件、申报材料、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说明、证明的各类材料,涉及本单位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核稿签字,再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证明等一律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等)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7、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8、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
9、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0、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公章使用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1、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三、公章的保管
1、本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外出时,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保管人变更,移交公章时,需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4、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常州市天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