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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
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根据《常州市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常民基〔2014〕5号、常财社〔2014〕6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2014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标准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1. 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正职2960元/月,副职2760元/月,干事2560元/月。
2. 职业资格补贴。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300元/月、200元/月补助。
(二)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待遇
社区工作年限补贴、年度考核奖励保持不变,参照《关于调整全区社区工作经费、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保障的实施意见》(常天政办〔2011〕14号)执行。
三、经费承担渠道
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增加的支出由市、区财政承担75%,街道承担25%。
四、经费管理要求
各街道财政所对社区经费应实行专账管理,切实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
五、其他规定
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