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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及《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标准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清理范围的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含宣布失效)的处理意见。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与文本内容,继续执行。
(二)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
2.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不协调、相抵触的;
3.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已被依法废止或修改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不衔接或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影响执行效力的;
5.内容明显过时、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6.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三、清理主体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
(一)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决定。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负责清理以本街道、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
(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的意见。
四、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到2015年5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梳理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
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梳理,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废止(含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实施的清理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和意见有关统计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一并报送文件修改稿。
(二)审核阶段(2015年3月31日前)
区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对各单位提出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建议进行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公布阶段(2015年5月31日前)
文件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科室、制定方案、抓好落实。要按照清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各单位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等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要务求实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注重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从而提高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效。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遇到有关问题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三要健全机制。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机制。
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张小兵。联系电话:86663660。传真:86667785。
附件
1.天宁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
2.天宁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3.天宁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4.天宁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