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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部分企业主弃企避债、欠薪逃逸,引起了多起群体性讨薪事件,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76条明确上述情形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行为,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
2014年5月26日,多名情绪激动的劳动者来到天宁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位于青洋北路的某金属材料公司老板周某因负巨额外债欠薪逃逸。监察大队迅速立案、介入调查,抽调两个工作组加班加点,2天内做好全体职工调查询问笔录。经核实,单位拖欠44名职工2014年3月至5月26日工资共计319766元,社保欠费2个月。随即依法履行责令整改程序,并于6月6日按人社部〔2013〕3号文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期间,我工作组多次安抚员工情绪、解释政策法规、引导合理维权。
7月底周某投案自首,并表示立即筹集资金支付欠薪。我劳动行政部门及时会同公安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于8月5日组织劳动者现场结付,并督促补缴社保所欠费用26952.22元,迅速消除群体性事件隐患,促进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