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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向置业公司发出要求按合同及图纸交付房屋,置业公司一再表示歉意并称会给出满意答复却未果,梅某一纸诉状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终判置业公司赔偿梅某损失共计7万元。
2009年1月5日,梅某与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梅某分两次付清了房款。9月,置业公司销售人员电话通知梅某带《商品房买卖合同》至售楼处办理一些手续,梅某发现置业公司要更换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即予拒绝。
2011年8月,置业公司函告梅某2011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梅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平面图”中用双实线框出的约20平米的“阳台”未能交付,遂拒收房屋,并于2011年9月2日向置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置业公司整改后按照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交付房屋。同年9月8日,梅某再次向置业公司发送《协议方案告知书》,提出按合同及图纸交付房屋。此后,置业公司销售人员多次表示歉意并称会给梅某满意答复,但始终未有回音。梅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置业公司赔偿未能按图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2012年2月3日,庭审过程中置业公司提供竣工图等证据,称合同附件在阳台外沿处少划了一条线,并明确表示目前附图中所标注的双实线外沿线实际上是“露台”外沿,而该露台系公共部位,属于业主共有,故不能交付。置业公司还认为合同中“面积”部分明确了所售房屋的面积,附图仅是辅助,称只是因为销售人员的失误少划了一条线,故不构成违约;另认为在2011年8月已通知梅某收房,不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查明,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中以图形标示出了出售房屋的结构与形状,在图中房屋南面阳台外,还用双细线框出了约20平米的区域。法律规定,约定合同连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庭审中梅某提供了证人证明置业公司对拒绝交付的露台部分在销售时对外宣称是阳台。据此,法院根据不能交付的面积以及房屋价格等因素,最终判定置业公司向梅某赔偿损失45000元。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梅某的房屋属毛坯房未装修,酌定置业公司支付15000元。两项合计7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