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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夫妇育有四双儿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二儿子长期在外地工作,其他子女均在本市工作。丈夫早已去世的李某因为其名下的房屋拆迁,被安置到了我市某小区。后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二儿子张二以李某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中言明将李某的房屋交由其一人继承为由,要求将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大儿子张大将房屋腾空并迁出。张大则认为,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且该房屋由其出资装修,自己对房屋享有大部分的继承权,而长期在外工作的张二并未对父母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对于张二可继承的份额,张大愿意作价补偿。为此,张大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张二,双方发生纠纷。于是,张二将张大以及另外两个同胞姐妹推上了法庭,张大委托了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的陈顺律师代理了本案。
在经过三次庭审和三次调解后,双方的意见仍然分歧较大。陈顺律师认为,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而无论法院最终对遗嘱是否有效进行何种认定,必定有一方当事人不能接受,兄弟情谊可能就此割断。为了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一方面,陈顺律师恳请法官再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调解时适当考虑到张大对讼争房屋作出的贡献和张大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对张大予以适当多分遗产的份额;另一方面,陈顺律师将本案的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再次告知了张大,并耐心为张大分析了法院判决的利弊关系和调解处理的好处。最终,张大听取了陈顺律师的意见,在法院主持下,与张二达成了调解协议。张二当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张大支付了房屋补偿款8万元。为此,兄弟俩为了继承遗产引发的矛盾就此化解,兄弟俩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