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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街道司法所为了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能够真正融入社会,采取与矫正对象交朋友的方式,巩固矫正成果,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今年19岁的陈某获刑前是我市一名在校技校生,案发后就一直辍学在家。 因犯案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2014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对象自今年4月份入矫以来,一直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今年5月该矫正对象因家庭琐事与父亲发生矛盾并离家出走,我街道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矫正对象陈某父子,并与天宁区检察院检察官一起对矫正对象陈某与其父亲进行谈话交流,针对陈某对其父亲的态度,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检察官一起从各个方面做工作,采取与矫正对象交朋友的方式,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化解陈某父子间的矛盾,并引导他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通过此次交流谈话, 化解了陈某父子间的矛盾,缓和了其家庭关系。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矫正氛围和环境。今年六月我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跟踪回访,个别教育谈话,了解了陈某的现状,他一直心事重重,担心他人知道他的过去,生活不安心。我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并对其社区矫正时,档案单独编册,并在报到及思想汇报等环节为其保密,使他在这三年平稳度过了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