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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司法局、区法院、区综治办、区教育文体局、区民政局、区团委、区妇联等多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未成年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社会观护制度是指引入社会力量,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及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时,由社会观护员对相关情况进行庭前社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跟踪考察,以维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该《意见》明确了社会观护员的条件、职责、权利,确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证据效力,列举了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案件范围及各部门在观护未成年人的职能分工。
《意见》聘请了35位社会观护员参与社会观护工作,其中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有9名,他们将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庭中参与庭审并经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判后延伸观护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等,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