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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张某夫妇分别驾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出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路段,张某妻子驾驶轿车在调头时,因未仔细观察,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均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妻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将两车送去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两辆车中由张某本人驾驶的轿车修理费28000元作出了拒赔决定。为此,张某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陈顺律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客观真实的,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拒赔,于法无据,且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不应赔偿。钟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