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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买房人秦某看中了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的一处面积140平方米的农村房屋,秦某与卖房人芮某夫妇约定,该房屋以253000元的价款成交。秦某在支付了该购房款后,即搬进了该房屋内居住。由于该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秦某不是本村村民,故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2013年8月,秦某购买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面临拆迁。秦某在与拆迁部门交涉过程中意外获悉,卖房人芮某夫妇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秦某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吴某夫妇,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令秦某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吴某夫妇同样不是本村村民,为何却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拆迁部门认为,秦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享有补偿安置补偿款。秦某无奈之下,委托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的陈顺律师将卖房人芮某夫妇告到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在经过钟楼法院三次庭审和五次调解后,秦某与芮某夫妇的意见仍然分歧较大,双方还不断出现对抗情绪,矛盾也在逐步升级。为了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事态恶化,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陈顺律师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2014年2月,秦某与芮某夫妇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秦某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交出了房屋,芮某夫妇则在同日一次性补偿秦某36万元,并承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至此,一场长达五个多月之久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风波在调解中悄然平息。
供稿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陈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