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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索 引 号:
014115554/2014-0002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4-12-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法律依据承诺时间(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办事环节项目子项目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1.申请表内容包括1、申请人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承诺时间(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事环节
项目
子项目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1.申请表内容包括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个人姓名、地址;
2.占用的理由和目的;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及地点、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的地点、范围、面积、数量等;
4.占用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有偿占用或等效替代);
6.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江苏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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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不收费,但是占用之后按照规定收占用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决定→送达→公示、归档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4.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
5.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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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不收费,但是占用之后按照规定收取占用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决定→送达→公示、归档
3.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河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许可
1.申请书;
2.替代补偿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12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决定→送达→公示、归档
4.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许可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决定→送达→公示、归档
5.兽药经营许可证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许可证申办申请书
3.企业所在地平面图和企业经营场所及仓库布局图
4.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兽药经营企业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5.兽药经营申请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从业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健康档案证明、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6.经营场所及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拟经营兽药品种明细
8.企业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9.兽药GSP验收合格报告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二条
3.《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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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申请书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复印件
5.设施设备清单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动物隔离场所还应提供所聘请的兽医人员《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原、复印件)
7.管理制度材料:(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①免疫制度;②用药制度③检疫申报制度;④疫情报告制度;⑤消毒制度;⑥无害化处理制度;⑦畜禽标识制度;⑧养殖档案;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①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②检疫申报制度;③疫情报告制度;④消毒制度;⑤无害化处理制度; (3)动物隔离场所①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②免疫制度;③用药和消毒制度;④疫情报告制度;⑤无害化处理制度; (4)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①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②消毒制度;③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④人员防护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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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7.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
3.城市开设的还应提供居委会证明(需原件)
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若为自有房屋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若为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原、复印件)
5、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6.仪器设施设备清单
7.执业兽医证书(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原件及复印件
8.执业兽医和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10.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1.如是新开办企业,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如是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如是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动物诊疗机构若要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或使用“动物医院”名称的,还需要增加以下条件:1.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设施设备清单中增加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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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8.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生产经营情况概况材料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领表
5.场地(所)、设施草图和照片
6.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6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决定→制证→送达
9.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6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决定→制证→送达
1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种畜禽来源:
①引种证明(来源和数量,不同来源分别提供);
②引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引种的系谱资料复印件;
3.种畜禽数码照片: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
4.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
①平面布局图;②周边环境示意图;③畜禽舍和生产设备数量汇总;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说明等;
5.卫生防疫条件:
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②卫生防疫制度;
6.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资料:
①选育方案;②性能测定方案;③育种档案(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④系谱资料;⑤品种标准;
⑥技术规程和制度;⑦年度推广应用说明;
7.技术力量说明: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8、单位基本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新办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畜牧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第四条
4、《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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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11.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农业、林业)
1、 产地检疫合格证(农业)
填报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3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决定→制证→送达
2、 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
1、产地检疫申请书
2、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情况
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期间,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与防治情况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3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决定→制证→送达
12.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水产养殖证的审核)
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2.“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及“《水域、滩涂养殖使 用证》审批表”; 3.规范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查验正件,提交复印件)。规范的鱼池承包合同书系指:须经乡镇土地承 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4.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农技站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5.乡镇人民政府、农技站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填报相关数据; 6.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决定→送达
1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1)《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本地籍)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九条
(4)一寸免冠同底彩照6张。---无依据,客观实际需要
(5)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还需交验驾驶证。-----《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条
(6) 联合收割机理论培训、考试及驾驶技术考试合格证明。---无依据,客观实际需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
法定办理时限 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1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
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合格证明;-----《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三)一寸免冠同底彩照6张;
(四)拖拉机理论考试及驾驶技术考试合格证明。----无依据,客观实际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作用规定》(农业部)
法定办理时限 考试合格2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苏价费[2003]100号,每证收取120元(纯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免收工本费和考试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15.畜禽繁殖员资格证核发
无
无
无
无
无
16.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无
无
无
无
无
部门联系电话
0519-86644631
社会各界意见征求邮箱
tianningsl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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