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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局各科室:
2014年全区统计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市局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统计中心工作,深化法制宣传,强化检查指导,构建服务载体,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建设水平,为推进全区统计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条例》学习,深化统计法制宣传
1、开展宣讲活动。《江苏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主要措施有: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局网站等媒体开辟宣传栏目,利用户外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设置《条例》宣传公益广告牌,悬挂宣传标语,张贴《条例》公告等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组成区《条例》宣讲团,组织宣讲报告会,向领导干部、政府统计人员和联网直报单位等宣讲《条例》。
2、部署专题学习。将《条例》学习纳入统计干部培训的学习内容,2014年区统计局领导班子要安排不少于2个专题的《条例》学习。以12.4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向社会公众和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3、组织在线学习。依托市局统计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组织全区统计人员在线学习《条例》。开展“送《条例》上门”活动,组织新增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重点学习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有关内容,做到《条例》人手一册。
二、规范统计行为,强化统计监督检查
4、开展统计监审。以查处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有计划开展统计监审。同时,搭建与企业沟通的平台,把法制宣传贯穿到统计监审过程中,做到既执法又普法,既检查又指导。
5、强化统计督查。按照计划开展对街道的统计规范化建设、源头数据质量和联网直报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青龙街道迎接和完成市局的统计检查工作。
6、组织专项检查。按市局统一部署,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产业集聚区、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
7、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完善和推进柔性执法、重大案件回访等制度。
8、加强行政指导。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制度,把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规劝提示、行政建议等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指导和服务效能。
三、着力培训指导,提升统计检查能力
9、根据新颁布的《江苏省统计条例》,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对象义务告知办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10、开展法制培训。配合市局法制部门组织好街道统计执法技能培训。组织统计执法人员学习执法程序,“以老带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全面切实提升统计检查能力。
附:2014年全区统计监督检查计划
常州市天宁区统计局
2014年4月15日
常州市天宁区统计局 2014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2014年全区统计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统计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督查
1、督查内容:
(1)街道、村、企业、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
(3)其他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2、组织形式:市局督查青龙街道、区局督查兰陵街道。
二、统计监审
1、监审任务:以《江苏省统计检查制度》规定的任务为标准,抽查51个调查对象。其中:雕庄街道6家、茶山6家、红梅6家、天宁6家、兰陵街道27家。
2、组织方式:区统计局统一管理,各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法制科负责示范和业务辅导。
3、时间要求:5月15日前上报监审工作计划,包括:单位名单、监审方式(送审、现场)、实施时间;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监审任务。
三、专项检查
1、检查重点:产业集聚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和服务业企业。
2、检查内容:对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
围绕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对群众举报和弄虚作假、拒绝配合普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下半年配合上级做好以源头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经济普查质量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统计检查要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把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要把统计监审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对待,做到统一计划、突出重点、上下结合、协调行动、规范操作。在统计监审中宣传依法统计、沟通工作关系、了解基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和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目的。在监审中要充分发挥专业和基层统计人员的作用,做到“全员执法”、“全员普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严重弄虚作假、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领导失职和失察等违法行为,或经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通报和曝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