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项目
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投资人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区范围内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投资人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开发区、街道、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公司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市政、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建设项目;
(四)区级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设施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对外投资主要包括:
(一)新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形式的境内外股权投资;
(二)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金融投资(行政事业单位不适用);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效投资。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财政部门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区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的条件。当年度需要追加的项目,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开发区、街道、国有(集体)公司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各街道、公司自行审批,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程序报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额5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总额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区发改局统一扎口管理。涉及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按各自权限实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规范化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具体按照《关于加强天宁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意见》(常天政办〔2013〕10号)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自立项开始,项目单位应负责定期向区发改、财政部门报告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反映项目是否按标准建设、有无超预算问题等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不得在施工过程中以补签等方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概算。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并经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财政部门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合理使用资金。有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障落实。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均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具体按照《关于加强天宁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意见》(常天政办〔2013〕10号)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从严控制。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区经济布局和发展规划;
(二)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人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九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可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对外投资意向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可靠性、客观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立项实行民主决策,应由投资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形成对外投资立项书面决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事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境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经区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境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境外投资事项,经区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提请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资料;
(四)投资协议书或协议书草案;
(五)现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自正式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对外投资文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一)企业章程;
(二)出资证明书;
(三)股东名册及股本结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五)企业经营及收益分配;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及投资损益情况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被投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经过集体决议,形成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决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按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投资人申请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方案;
(三)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决议文件;
(四)所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股权转让意向书;
(六)所投资企业按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要求形成的决议文件;
(七)应当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完毕后,投资人应当整理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立项、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综合管理,组织设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执纪执法、廉洁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办理、无故拖延、效率低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对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项目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决策错误或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